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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公布涉黑涉恶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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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年度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起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

一、郭立新等23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年起,被告人郭立新在友谊县红兴隆局直地区,以成立隆发公司运输车队为依托,先后纠集郭双喜等人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纵容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郭立新、郭双喜为组织者、领导者,王金山、李玉强等4人为骨干成员,靖满、刘超等7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至年,该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盗窃犯罪1起及违法事件10余起,长期非法控制垄断当地“粘碱料”市场,非法敛财余万元。

裁判结果

农垦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立新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郭立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郭双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认定被告人张成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对王金山等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对王金山等14名被告人并处1至30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郭立新等1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郭立新死刑的二审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王海龙等17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年起,被告人王海龙纠集王刚等人,以成立运输公司为依托,在公路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庇护下,从事为在哈尔滨市辖区违规、超载大货车提供非法保护的“保车”业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王刚等3人为骨干成员,纪波、曲洪才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至年,该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7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1起,非法获利余万元。年,王海龙通过贿选等手段,当选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谋求*治地位,把持基层*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哈尔滨市的建筑运输行业形成了一定范围内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交通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琪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张琪等4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对郑明志等11名被告人并处1至30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王海龙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朱凤祥等12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年,被告人朱凤祥纠集被告人陈禹东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拉拢选民,当选为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委会主任。年6月,朱凤祥成立双城春森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并利用合作社侵吞国家巨额专项资金,侵占集体资产,垄断、控制果蔬销售,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以朱凤祥为组织者、领导者,陈禹东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蒋再春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至年,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起,骗取贷款犯罪1起,职务侵占犯罪3起,贪污犯罪2起。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凤祥等人以把持基层组织*权为依托,成立合作社为掩护,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朱凤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禹等1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三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至7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朱凤祥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牛力等4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占海、牛力系父子关系。年起,牛占海倚仗担任拜泉县永勤乡万合村支部书记的职权,牛力倚仗担任永勤乡永勤村支部副书记的职权,与万合村原屯长被告人赵振有、刘振经常纠集在一起,欺压群众,在万合村、永勤村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形成“恶势力”。年至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职务侵占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诈骗犯罪1起,其他违法事件4起。

裁判结果

拜泉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牛力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牛占海等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赵振有并处罚金3万元,对刘振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五、李华明等3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华明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罗斌村村民。年起,李华明纠集被告人张新通、白春景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一带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强行占用耕地,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形成“恶势力”。年至年,共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7起。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华明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张新通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白春景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六、夏立颖等4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7月,被告人夏立颖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纠集被告人宫凌众、丁洪福、路遥等人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多次盘查、打砸过往出租车、私家车,并辱骂、恐吓、殴打司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年7月至12月,共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

裁判结果

巴彦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立颖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宫凌众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洪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路遥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夏立颖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于广远等6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6月,被告人于广远担任黑龙江海网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安都开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后,为垄断哈尔滨市阿城区开锁行业、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管理以提高收费标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王大寅等人多次采取殴打、辱骂、砸店、砸车等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行*执法人员的职务便利帮助其排挤竞争对手,强迫哈尔滨市阿城区开锁从业人员加入其控制的海网公司、安都公司或者退出开锁服务行业,形成“恶势力”。年6月至年4月,共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于广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王大寅等5名被告人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至24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于广远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李鑫鹏等11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6月起,被告人李鑫鹏、何秋宇纠集被告人孙桐等人利用陌陌聊天软件,以女性名义约陌生被害人见面,在就餐期间极力劝被害人饮酒,并怂恿被害人酒后驾车。在被害人驾车离开后,何秋宇等人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高额钱财,形成“恶势力”。共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8起,非法获利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鑫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何秋宇等10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千至20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何秋宇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陈伟等10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起,被告人陈伟纠集被告人左成祥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四道街附近,通过主动挑拨、激怒被害人打架,故意遭受“伤害”,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的心里,胁迫被害人赔偿,采用“碰瓷”手段,索要钱财,形成“恶势力”。年12月至年1月,共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5起,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陈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左成祥等9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至10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陈伟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男等4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年起,被告人*男以密山市典当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崔炎、王春雨、李春红等人以恐吓、威胁为手段非法暴力讨债,形成“恶势力”。年至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6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起。

裁判结果

密山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男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对王春雨等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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